问题: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、乙、丙三名股东,甲、乙各持10%的股权,丙持80%的股权。丙任执行董事,乙任监事。后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,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,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,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,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,下列表述中,正确的有()。
A: 应当以丙为被告,列公司为诉讼中的第三人
B: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,若乙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,应当列乙为共同原告
C: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,若甲的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,公司应当承担甲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
D:若甲请求丙直接向自己承担民事责任,人民法院予以支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