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题: 北京市甲公司投放了共享汽车,一般使用流程是:用户通过手机完成实名注册,交纳押金,通过手机打开车门、适用栓于方向盘附近的钥匙启动汽车、使用后进行结算支付。被告人包某看到大街上停放的一辆共享汽车的车窗未完全关闭,打开车门将车辆开走,并割断钢丝绳取走车钥匙,将帖于车外的二维码及甲公司标志撕下,之后将汽车开走,停到某商场地下停车场。甲公司通过系统能够见识该汽车行驶轨道,并能发现该车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。甲公
A: 盗窃罪既遂
B:盗窃罪未遂
C:抢夺罪既遂
D:侵占罪既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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