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题: A、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%,2008年3月6日,A公司用一项商标权和一批原材料同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交换,该项商标权的账面原价为500万元,已计提的摊销为120万元,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0万元,公允价值为360万元,因处置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18万元,该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,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(计税价格)为400万元,另外A公司支付给B公司补价为2
A: 360和400
B:360和300
C:350和400
D:360和4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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